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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离伏剑

文言文《李离伏剑》选自高中文言文大全,其古诗原文如下:
【原文】
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当刑,失死当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
【注释】
(1)过:错。
(2)当:判罪。
(3)为:担任,作为。
(4)受:接受。
(5)分:分享。
(6)傅:通“附”,附着,引申为推及。
(7)子:你。
(8)以为:认为。
(9)听微决疑:听察微理,判断疑难案件。
(10)使:派遣,命令。
(11)伏:通"服"屈服。此指服罪。
(12)晋文公之理:晋文公的狱官。晋文公,春秋时晋国国君,名重耳,为春秋五霸之一。
【翻译】
李离是晋文公的狱官,他错误地听取了下级的汇报而判人死罪,把自己关押起来定了死罪,晋文公说:“官有贵贱之分,处罚有轻重之分,下级官吏有错,不是你的过错。”李离说:“我担任的官职是长官,并不让位给下级官吏;享受俸禄多wwW.7gushi.com,不和下属平分利益,现在我听了下级错误的汇报而判人死罪,却把罪转嫁到下级官吏身上,是没有听说过的。”他推辞而不接受命令,晋文公说:“你如果自以为有罪,我也有罪吗?”李离说:“狱官遵守法纪,错误地判刑,应判自己的刑,错误地判人死罪,就应判自己死罪。您认为我能听察细微的事情,就能判断案情,所以让我当狱官,现在我错误地听取下吏的汇报而判人死刑,罪责应当死。”于是他仍不接受命令,用剑自杀而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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